文秘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范文,财政部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国务院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审计在各自职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关于违反财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规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依法限。
财政违法处罚条例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严格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关于违反财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
省级以上政府财政的派出机构财政违规违法行为,机关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国务院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的派出机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我们来说有何作用,务院下面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希望能帮到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问题解答按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对1987年发布的《关于违反财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课件,共35条,从第三条至第十九条。